(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飞与高明亮、胡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高明亮,胡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飞,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高明亮,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胡长江,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高明亮、胡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