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飞与高明亮、胡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高明亮,胡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飞,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高明亮,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胡长江,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高明亮、胡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