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与邳州市鑫马汽贸有限公司、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邳州市鑫马汽贸有限公司,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邳州市福星供销有限公司,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白桦山木业有限公司,冯春梅,冯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275-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负责人吕德礼,该支行行长。被告邳州市鑫马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邳苍路四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冯春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邳城镇邳城村。法定代表人周小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邳州市福星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汤继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州白桦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红加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春梅。被告冯艳。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以下简称贾汪支行)诉被告邳州市鑫马汽贸有限公司、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邳州市福星供销有限公司、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白桦山木业有限公司、冯春梅、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商他字第00014号批复同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涉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类纠纷案件指定邳州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涉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类案件由邳州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