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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绿地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绿地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444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济南绿地商城,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张奎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绿地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璐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安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