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乔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05号原告乔某,女,7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孙某甲,男,5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孙某乙,女,5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孙某丙,男,4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