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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乔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05号原告乔某,女,7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孙某甲,男,5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孙某乙,女,5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孙某丙,男,4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