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海某公司与郑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公司,郑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某,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1815.36元、至2013年5月10日的借款利息6541.18元、至2013年5月10日的逾期利息3022.48元以及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期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41815.36元为本金,按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某主动履行案件款5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杜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新区支行的账户存款10000元。经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费67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