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883号原告杜某某,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