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补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五台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山西五台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五台县。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行”)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农商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息,双方所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山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和审 判 员 李少政人民陪审员 韩圣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