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桦甸市桦甸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晓忠,该联社职员。被告:张某某,男,其他不详。被告:周某某,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周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的告诉。案件受理费962.00元,减半收取481.00元,由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余款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成华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人民陪审员 张春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