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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知)初字第8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8297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511号第2幢2B室。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邹子乾,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14幢。法定代表人莫天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紫东,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途公司)诉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子乾,被告搜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途公司诉称: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将以艺人徐熙媛、何润东婚纱礼服为对象拍摄的“第一·费加罗”主题摄影作品及其配套的明星动态广告片版权转让给我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放映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2014年,我司发现搜房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soufun.com)上刊载了上述作品中的14张。搜房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我司许可,侵犯了我司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房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3、赔偿我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元(其中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被告搜房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天然公司曾于2012年12月签订《和解协议》,就涉案图片达成和解。从正途公司公证书来看,我方网站刊登涉案图片的时间为2010年10月,故不存在和解之外新的侵权行为。另外,根据《和解协议》第五条、第六条,我方可以使用费加罗主题的图片,如权利人发现我方使用存在侵权行为,应提前三天通知我方。综上,不同意正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天然公司(甲方)与正途公司(乙方)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确认拥有以台湾艺人徐熙媛、何润东婚纱礼服为对象拍摄的“第一·费加罗”主题摄影作品及其配套的明星动态广告片的版权,现向乙方转让该版权中所有可转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放映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版权转让时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永久。转让之后,乙方有权拥有并且使用上述作品,且可以就上述作品被侵权之时,以自己名义进行侵权诉讼等维权事务,所得利益均归属于乙方。该合同附件显示,合同所涉作品版权登记号包括了“第一·费加罗”主题摄影作品(作登字2011-D-323-01号)和“第一·费加罗”主题摄影作品2(作登字2011-D-324-01号)。上述两个《作品登记证》显示,该两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天然公司。作品中包含thequeen、爱洛公主、天使的爱、若拉的晨、紫色邂逅、夏奈尔、跃动之夏等系列。2014年7月1日,天然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含著作权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维权权利,及获得损害赔偿的权益一并转让给正途公司,所得利益归正途公司所有,天然公司不再参与利益分配。2014年5月12日,经正途公司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搜房网(www.news.xian.soufun.com)上使用涉案照片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4)沪东证经字第7263号公证书及光盘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唐宁结婚曝家居照”进行搜索,点击结果中“唐宁结婚曝家居照王力宏刘亦菲何润东大S婚纱照(图)房产资讯”,进入搜房网资讯中心,该篇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十四幅图片。包括thequeen24、thequeen13、紫色邂逅10、若拉的晨17、夏奈尔14、跃动之夏05、thequeen18、跃动之夏03、夏奈尔05、若拉的晨11、费加罗主体作品2第一张、爱洛公主05、天使的爱09、天使的爱17。正途公司为办理此次公证支付了1000元公证费。搜房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并认可正途公司享有涉案十四幅图片的著作权,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该十四幅图片。搜房公司提交了其于2012年12月26日与天然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双方曾就搜房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第一·费加罗主题》中的《Thequeen》系列照片共18张达成和解,天然公司确认搜房公司已停止在搜房网使用上述图片,将上述图片从网站中删除,同时,搜房公司向天然公司支付补偿款。协议生效后,就该侵权事宜,天然公司不再因上述图片在搜房网上使用问题向搜房公司追究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若天然公司另发现本协议生效前在搜房网上有未经授权使用其图片的行为,搜房公司需在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图片,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正途公司对该证据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正途公司提交的《版权转让合同》、作品登记证书、声明、公证书,搜房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合同作为证据。本案中,天然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后通过《版权转让合同》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及维权的权利自2013年10月1日起永久性转让给正途公司。搜房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正途公司依法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经公证,2014年5月12日搜房网中使用了涉案十四张作品,该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已构成侵权。搜房公司辩称否认侵权,并提交了其与天然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但其并未就此获得使用涉案十四幅图片的合法授权,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其应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正途公司要求搜房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正途公司的经济损失和搜房公司的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确定,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性质、数量,并结合搜房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正途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合理部分搜房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正途公司还主张律师费,却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三、驳回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八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婧玲代理审判员  李 囡代理审判员  尹 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