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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54-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文蔚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54-3556号原告叶文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晏晓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3554案被告陈燕媚,女,汉族。3554案被告陈慧,女,黎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鹏程,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3555、3556案被告林恩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蔚撤回起诉。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共19140元,收取95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