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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随州市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广水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随州市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广水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8号原告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水市××山办事处××号。法定代表人曹长青。委托代理人胡季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姜存海。被告广水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广水市××山办事处××环路市土地局院内。原告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随州市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广水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170万元财产的申请,要求冻结随州市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随州市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一套房产(1、房屋所有权证广水市房权证应山字第××号,户名为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座落广水市应办四贤路,2幢1楼101铺)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尚运审判员  唐文举审判员  朱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