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537号原告何某。法定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范玉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亮,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北里20楼。法定代表人张爽,主任。原告何某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人民陪审员 刘 峥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瑾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