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和英与王道军、高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和英,王道军,高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060-3号申请执行人朱和英。被执行人王道军。被执行人高宗云。本院在执行朱和英与王道军、高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道军、高宗云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道军、高宗云的农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