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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和英与王道军、高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和英,王道军,高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060-3号申请执行人朱和英。被执行人王道军。被执行人高宗云。本院在执行朱和英与王道军、高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道军、高宗云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道军、高宗云的农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