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伍晓东与常晓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晓东,常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伍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常晓文,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伍晓东与被执行人常晓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伍晓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晓文将云MT****号T牌的脱牌单、证手续、摄像头、天然气罐及其配套设备归还给申请人伍晓东,并支付出租车号牌使用费336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晓文与申请人伍晓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常晓文于2015年7月14日前将云MT****号T牌的脱牌单、证手续、摄像头、天然气罐及其配套设备归还给申请人伍晓东,由常晓文一次性付清出租车号牌使用费3360元给申请人伍晓东,申请人伍晓东一次性补偿给被执行人常晓文10000元。现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