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戴美党与黄昌村、杨秀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党,黄昌村,杨秀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480号原告:戴美党。委托代理人:徐良所、夏晓花。被告:黄昌村。被告:杨秀蕊。原告戴美党为与被告黄昌村、杨秀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美党的委托代理人夏晓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昌村、杨秀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美党起诉称:被告黄昌村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4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黄昌村共欠原告借款60万元,由被告黄昌村亲笔出具借款借据一张为凭,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利息三个月付一次。借款后,被告黄昌村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2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和余款利息。经查,被告杨秀蕊与黄昌村系夫妻关系,借款又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黄昌村、杨秀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戴美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款借据,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4、转账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履行款项及被告支付利息的事实。被告黄昌村、杨秀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有效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2013年4月26日,原告戴美党与被告黄昌村就双方之间的借款进行结算,被告黄昌村结欠原告戴美党60万元,双方约定“三个月一次性付清利息”,月利率为1.5%。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被告黄昌村分别于2013年7月26日、2013年10月26日、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支付利息,每期27000元(即每个月9000元),共计81000元。另查明,被告黄昌村、杨秀蕊于1990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本院认为:被告黄昌村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事实清楚,由此形成的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债务虽然系以黄昌村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秀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黄昌村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黄昌村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被告黄昌村、杨秀蕊的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昌村、杨秀蕊共同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昌村、杨秀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戴美党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黄昌村、杨秀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