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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376号原告戴某某,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现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