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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荣泉、黄容与曾金德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泉,黄容,曾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朱荣泉,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罗定市人,住云浮市云城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黄容,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罗定市人,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曾金德,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执行曾金德诉朱荣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荣泉、利害关系人黄容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朱荣泉、黄容称,异议人收到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15)云安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异议人根本没有借到申请执行人曾金德的人民币49万元,这个款项是大耳隆数,异议人朱荣泉不服该判决,并保留向相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二、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云安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位于云浮市区锦绣路南洋花园南洋豪苑A2幢第十六层1605(B)号房,是被执行人朱荣泉所有,并决定拍卖该房产,是错误的。因为异议人朱荣泉与异议人黄容在1992年结婚,在2010年11月24日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本案所涉的房产是2011年2月14日购买,是异议人朱荣泉与异议人黄容夫妻共有的财产,不是个人财产。本案是曾金德与朱荣泉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与异议人黄容无关。三、位于云浮市区锦绣路南洋花园南洋豪苑A2幢第十六层1605(B)号房属于异议人家庭唯一房子,现在该房子由异议人夫妇、大儿子朱建文、二儿子朱建斌、大儿子媳妇邹敏仪及孙子六个人居住。原审法院裁定拍卖异议人朱荣泉与异议人黄容夫妻共有的位于云浮市区锦绣路南洋花园南洋豪苑A2幢第十六层1605(B)号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四、异议人黄容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云安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损害了黄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撤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云安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拍卖异议人朱荣泉、黄容夫妻共有的位于云浮市区锦绣路南洋花园南洋豪苑A2幢第十六层1605(B)号房。本院查明,异议人朱荣泉与异议人黄容于199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0年11月24日,双方到罗定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11年2月14日,异议人朱荣泉向云浮市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云浮市区锦绣路南洋花园南洋豪苑A2幢第十六层1605(B)号房屋,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2011年10月27日,异议人朱荣泉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2014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4)云安法立保字第37号民事裁定,查封朱荣泉所有位于云浮市区锦绣路南洋花园南洋豪苑A2幢第十六层1605(B)号房,保全金额50万元。2015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5)云安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拍卖朱荣泉所有的位于云浮市区锦绣路南洋花园南洋豪苑A2幢第十六层1605(B)号房。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朱荣泉、利害关系人黄容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系异议人对本院的拍卖行为提出的异议。异议人朱荣泉与异议人黄容是夫妻,云浮市区锦绣路南洋花园南洋豪苑A2幢第十六层1605(B)号房屋,是在朱荣泉与黄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朱荣泉、黄容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在没有依法追加黄容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直接作出(2015)云安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拍卖朱荣泉、黄容夫妻共有的位于云浮市区锦绣路南洋花园南洋豪苑A2幢第十六层1605(B)号房屋,未能充分保障异议人黄容提出抗辩的权利,于法不合。异议人朱荣泉、黄容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云安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铭泽人民陪审员  黄仁强人民陪审员  陈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绮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