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沈丽玉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沈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责人:朱和东。被执行人:沈丽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丽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沈丽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沈丽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3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洁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