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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蔡敦荣与路正军、路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敦荣,路正军,路明春,董振宇,马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373号原告蔡敦荣,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正军,居民。被告路明春,居民。被告董振宇,居民。被告马江,居民。原告蔡敦荣与被告路正军、路明春、董振宇、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敦荣申请撤回对被告路正军、路明春、董振宇、马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敦荣撤回对被告路正军、路明春、董振宇、马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蔡敦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