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康志伟、郑冬菊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康志伟,郑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被执行人康志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冬菊,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安市。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康志伟、郑冬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4)第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