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梅昌华、丁腊梅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梅昌华,丁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梅昌华,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丁腊梅,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梅昌华、丁腊梅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