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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连清与孔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清,孔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赵连清。被告:孔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清诉被告孔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连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连清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