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铁官与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铁官,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高铁官,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铁官诉被告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铁官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铁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铁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铁官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