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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二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宗强故意伤害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宗强,马见兵,李国强,张卫,张晓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13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宗强,小名“二狗”,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林州市人。系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窑上村村民安置房工地轻卡司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元珍、张锦芳,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见兵,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系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窑上村村民安置房工地材料保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强,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系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窑上村村民安置房工地技术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卫,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系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窑上村村民安置房工地小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晓龙,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系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窑上村村民安置房工地塔吊司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4月3日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宗强、马见兵、李国强、张卫、张晓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郭宗强、马见兵、李国强、张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义德代理审判员  张洪波代理审判员  张晋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