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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董某,职业不详。被告任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任圣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