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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余子成与湖南华南置业有限公司、孙建堂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子成,湖南华南置业有限公司,孙建堂,姚亚萍,孙媛,孙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余子成,农民。被执行人湖南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宝庆中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建堂,居民,这句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164号附33号。被执行人姚亚萍,居民。被执行人孙媛,居民。被执行人孙济栋,居民。申请执行人余子成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南置业有限公司、孙建堂、姚亚萍、孙媛、孙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湖南华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余子成借款本金1230500元,利息61578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从2013年6月6日起按本金2730500元计算至2014年5月6日止),合计1846280元,其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从2014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被告孙建堂、姚亚萍、孙媛、孙济对该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建堂、姚亚萍、孙媛、孙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华南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二、本案受理费21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416元,由被告湖南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华南置业有限公司、孙建堂、姚亚萍、孙媛、孙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子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余子成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南置业有限公司、孙建堂、姚亚萍、孙媛、孙济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