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41号。法定代表人:厉警,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张海高,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7月14日,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007870.67元,利息损失678747.2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8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