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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李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李朝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吴海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小玲。委托代理人张俭。被告李朝阳,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被告李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原告申请撤诉,免予收取。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笑怡黄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