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满鹤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男,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企业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满鹤亮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神鹤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4)乌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满鹤亮及委托代理人杨萍、被上诉人神鹤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慧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神鹤翔公司与满鹤亮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满鹤亮在其所属的巴波萨依煤矿从事矿井机电工作,月工资5500元。2013年12月20日,因神鹤翔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满鹤亮遂离开神鹤翔公司。工作期间神鹤翔公司未给满鹤亮缴纳社会保险。神鹤翔公司拖欠满鹤亮2013年5月至12月工资39902.47元。2011年6月至2013年11月,神鹤翔公司每月扣取满鹤亮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共计10252.73元,神鹤翔公司未将此款交给社保部门。庭审中神鹤翔公司认可满鹤亮井下工作天数981天。2011年至2013年间,神鹤翔公司未安排满鹤亮带薪年休假。满鹤亮2013年月平均工资为5245.16元。2014年7月,满鹤亮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加班费等。2014年9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新劳人仲字(2014)第503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一、解除神鹤翔公司与满鹤亮劳动关系,神鹤翔公司为满鹤亮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二、神鹤翔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满鹤亮补缴2010年9月至2014年4月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及利息;三、神鹤翔公司退还满鹤亮2011年6月至2013年11月扣发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0252.73元及利息;四、神鹤翔公司补发满鹤亮2013年5月至12月工资39902.47元;五、神鹤翔公司支付满鹤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359.6元;六、神鹤翔公司支付满鹤亮矿工井下津贴14715元;七、神鹤翔公司支付满鹤亮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4989.5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926.88元;八、神鹤翔公司支付满鹤亮带薪年休假工资3741.45元。原审法院认为,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神鹤翔公司与满鹤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神鹤翔公司为满鹤亮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现神鹤翔公司对裁决为满鹤亮缴纳社会保险费无异议,予以确认;2、神鹤翔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给满鹤亮缴纳社会保险,且长期拖欠工资,满鹤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对神鹤翔公司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3、对于本案中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案中满鹤亮无法证实其超出法定记薪天数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系神鹤翔公司安排,结合满鹤亮的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因素,对神鹤翔公司主张的拒绝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煤炭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神鹤翔公司认可满鹤亮井下工作981天,应当依据15元/工发放期间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神鹤翔公司以本单位的工资办法中已经包含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为由拒绝支付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5、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满鹤亮在神鹤翔公司处工作满3年,可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因满鹤亮未休年休假,依据法律规定,神鹤翔公司应当按照满鹤亮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满鹤亮对仲裁部门裁决的3741.45元无异议,予以确认;6、神鹤翔公司认可拖欠满鹤亮2013年5月至12月的工资39902.47元,应予以给付。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满鹤亮的劳动关系,神鹤翔公司为满鹤亮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二、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满鹤亮补缴2010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及利息;三、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满鹤亮2011年6月至2013年11月扣发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合计10252.73元及利息;四、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满鹤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358.06元(5245.16元/月×3.5个月);五、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满鹤亮井下津贴14715元(15元/天×981天);六、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满鹤亮带薪年休假工资3741.45元;七、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满鹤亮2013年5月至12月工资39902.47元。满鹤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人存在加班的事实,原审法院亦认定该事实,但认为本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班是由单位安排,原审法院此项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神鹤翔公司支付本人双休日加班工资49897.5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926.88元。神鹤翔公司答辩称,我公司规定工资中含加班费,不应再支付满鹤亮加班费。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另查明,满鹤亮2010年9月工资表中未显示工作天数;2010年10月至12月工作天数为28天、24天、30天,双休日加班16天;2011年1至12月满鹤亮领取的月工资是计件工资。2012年1月至6月领取的是计件工资;2012年7月至12月领取的是岗位工资,工作天数31天、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双休日加班62天;2013年1月至11月工作天数为30天、21天、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31天、29天、31天、1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1天,双休日加班87天。满鹤亮2010年9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为4767.16元;2012年6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为6579.23元;2013年1月至11月月平均工资为5245.16元;上述事实有工资单、劳动合同、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存卷为凭。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神鹤翔公司是否应支付满鹤亮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满鹤亮提交的工资表记载,满鹤亮自2010年9月至2013年11月工作期间出勤天数存在满勤的情形,由此可以认定满鹤亮存在加班事实,神鹤翔公司不予认可,称工资表对出勤天数的记载非真实出勤天数,只是其公司惯例,且满鹤亮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为此神鹤翔公司提交其公司关于印发《巴波萨依煤矿员工2012年工资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予以佐证,满鹤亮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神鹤翔公司无证据证明该通知已履行了法定的公示程序,故本院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根据满鹤亮提供的工资表记载,满鹤亮2010年9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为4767.16元,日工资为159元;2012年7月至12月为6579.23元,日工资为219.31元;2013年1月至11月为5245.16元,日工资为174.84元。满鹤亮未提供证据证明2010年9月至12月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事实,故其主张此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满鹤亮2010年双休日加班16天;2012年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双休日加班62天;201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14天,双休日加班87天。故神鹤翔公司应当支付满鹤亮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033.16元(219.31元/天×8天×300%+174.84元/天×11天×300%);双休日加班工资31352.3元(159元/天×16天×100%+219.31元/天×62天×100%+174.84元/天×87天×100%),原审法院驳回满鹤亮该项诉讼请求欠妥,本院予以纠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本案中,满鹤亮提供的工资表记载,满鹤亮2011年1至12月、2012年1月至5月每月领取的是计件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满鹤亮需举证证明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神鹤翔公司又安排其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但满鹤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满鹤亮主张此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双方主张其他诉讼请求的认定及判决正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4)乌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即一、解除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满鹤亮的劳动关系,神鹤翔公司为满鹤亮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二、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满鹤亮补缴2010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及利息;三、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满鹤亮2011年6月至2013年11月扣发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合计10252.73元及利息;四、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满鹤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358.06元(5245.16元/月×3.5个月);五、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满鹤亮井下津贴14715元(15元/天×981天);六、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满鹤亮带薪年休假工资3741.45元;七、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满鹤亮2013年5月至12月工资39902.47元。二、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满鹤亮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工资42385.46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已交),减半收取5元,由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5元由原审法院退还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满鹤亮已交),由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满鹤亮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王晴代理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