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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余秀与湖北亚太龙肥业有限公司、程运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湖北亚太龙肥业有限公司,程运勤,苏群香,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余秀。被执行人湖北亚太龙肥业有限公司,住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农技路与东方大道延伸线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程运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运勤。被执行人苏群香。被执行人程倩。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余秀与被执行人湖北亚太龙肥业有限公司、程运勤、苏群香、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湖北亚太龙肥业有限公司、程运勤、苏群香、程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27388元(含借款本金268000元,2014年12月1日-2015年5月30日期间按本金368000元计付利息39744元,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30日期间按本金268000元计付利息4824元,本案诉讼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2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