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某甲,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