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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某甲,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