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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四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校兴与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校兴,李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四初字第158号原告王校兴,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大码头镇高港村。委托代理人王校胜,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大码头镇高港村。被告李东,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校兴诉被告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校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