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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武平县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行初字第62号原告武平县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廖锦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碧水路2号。法定代表人饶六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县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承诺愿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承诺愿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平县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平县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建新人民陪审员  章 宁人民陪审员  谢友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雪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