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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段传奎与王福美、唐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传奎,王福美,唐颖,吴雪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段传奎。委托代理人邢益平,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海刚。被告王福美。被告唐颖。被告吴雪芹。原告段传奎诉被告王福美、唐颖、吴雪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传奎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益平、凌海刚,被告王福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颖、吴雪芹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传奎诉称,2014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王福美及其丈夫唐金渡(已死亡)签订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王福美及其丈夫唐金渡在拆迁安置房分配到后交付一套95平方米的房屋给原告,约定价格为54万元整,原告为此支付了定金10万以及预付款20万元分别通过银行转给唐金渡本人账户。签订后唐金渡于2014年11月24日意外死于交通事故,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王福美商量后续履行合同但遭到被告王福美拒绝。被告王福美作为合同履行方已经造成该买卖合同的实质性违约。故起诉要求被告王福美支付原告双倍的定金及预付款合计60万元。被告王福美、唐颖、吴雪芹在唐金渡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被告王福美辩称,2014年3月21日原告与唐金渡、王福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晚上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唐金渡6万元,随即马上将该6万元从唐金渡银行卡上转账至段锡伟的银行卡,紧接着又完全按这种方式支付给唐金渡6万元并马上转账给段锡伟。3月22日中午时许,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唐金渡9万元,随即马上将该9万元从唐金渡银行卡上转账至段锡伟的银行卡,紧接着又完全按这种方式支付给唐金渡9万元并马上转账给段锡伟。事实上唐金渡根本没有收到30万元,原告同段锡伟合伙制造了付款的假象,企图设置圈套骗取唐金渡的财产。去年唐金渡因交通事故死亡,现原告用这种设置圈套的方式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60万元,完全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颖、吴雪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段传奎与王福美、唐金渡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家园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价格为540000元,同时约定于2014年3月21日首付款人民币200000元,定金100000元,余款段传奎把该房屋出售后一次性付给王福美、唐金渡;王福美、唐金渡如未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段传奎使用,定金和预付款全部按双倍以上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段传奎于当日通过银行卡卡交易付款120000元,于2014年3月22日通过银行卡卡交易付款180000元。另查明,被告王福美系唐金渡妻子,被告唐颖系唐金渡女儿,被告吴雪芹系唐金渡母亲,上述三被告均系唐金渡第一顺位继承人,唐金渡于2014年11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段传奎认为,唐金渡死亡后,王福美拒绝履行合同,其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故涉诉。以上事实,有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收条、中国农业银行自助卡卡转账交易回单、户籍注销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福美、唐金渡收到段传奎购房定金100000元及首付购房款200000元后,应按约定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唐金渡因交通事故死亡,致使合同一直未履行。审理中,原告段传奎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福美也同意解除,故被告王福美对原告段传奎支付的300000元应予返还。关于原告要求双倍返还该款,因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并不明确,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美应返还原告段传奎定金100000元及购房款200000元,合计3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唐颖、吴雪芹在唐金渡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4900元,由三被告负担4900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申 佩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湘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