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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奇钦与叶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奇钦,叶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林奇钦,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叶春明,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林奇钦与被执行人叶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叶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