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殷克昌、殷少妍、殷少玲、殷少琴、殷天雷、陈尧文等与李如锋、钱素丹、李乾甫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克昌,殷少妍,殷少玲,殷少琴,殷天雷,陈尧文,梁子芬,钱素丹,李如锋,李乾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殷克昌,男,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殷少妍,女,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殷少玲,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殷少琴,女,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殷天雷,男,汉族,1986年l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陈尧文,男,汉族,1933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梁子芬,女,汉族,1930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天雷,男,汉族,1986年l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钱素丹,女,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李如锋,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李乾甫,男,汉族,1997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XXX。殷克昌、殷少研、殷少玲、殷少琴、殷天雷、陈尧文、梁子芬与李如锋、钱素丹、李乾甫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人员到各金融部门和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如锋的存款5668元。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人员到各金融部门和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如锋的存款5668元。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