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袁某,居民。被告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