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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立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卢利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利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立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卢利代。上诉人卢利代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工作单位是镇政府机关,且有正式编制,是镇政府任命的国家财政部门投资企业的厂长,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成为该企业的厂长,依法履行职务应受法律保护。邱家店镇人民政府无故辞退上诉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该被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刘传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冠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