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9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巴×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9102号原告巴×,男,1968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小莉。被告段×,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教海。原告巴×(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段×(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一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小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教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结婚,1994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XXX。2007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当时的婚内财产全部进行分割处理。离婚后,双方各自生活,后于2009年5月8日双方复婚。2013年9月,被告离家在外居住,两人开始分居,双方感情彻底的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辩称:我方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导致离婚的理由和矛盾,双方感情很深厚。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未列明双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方要求分割财产。2007年3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是原告逼迫所致,当时并没有对全部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原告称,离婚后双方各自生活不符合现实,被告一直没有离开家,只是办理的手续,由被告照顾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双方确实办理了复婚手续,2013年9月被告确实搬离家,但不是被告自愿离家,是原告换了门锁,至今被告仍然渴望回家。被告和原告从19岁认识,23岁生的孩子,双方没有主要矛盾,主要是原告家里不同意两人在一起。但是原告坚持和被告结婚了,经过被告的努力,原告家也不认可被告。原告很怕原告的母亲,在有了矛盾时,原告无法调和矛盾,是点点滴滴的矛盾,造成现在的情况。被告希望不离婚,希望挽回婚姻,也是为了孩子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1994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XXX。2007年3月1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09年5月8日,原、被告复婚。原告称双方的主要矛盾是被告有第三者,不孝敬原告的父母。被告称自己没有第三者,双方没有主要矛盾,双方结婚多年,被告对原告感情深厚,想挽回这个家,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曾离婚,后又复婚,双方虽有矛盾,但并未致感情破裂。原、被告共组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有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珍惜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重归于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巴×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一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