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郭忠仁农村土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8号房6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社全体村民。代表人张海丰,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韩文学,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忠仁,男,1948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被执行人郭忠仁农村土地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忠仁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以(2015)双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双土补仲案(2012)第03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双土仲案(2012)第03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