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秦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8号原告:秦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秦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