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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秦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8号原告:秦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秦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