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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友旭与郭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旭,郭忠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张友旭,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郭忠光,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旭与被告郭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