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友旭与郭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旭,郭忠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张友旭,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郭忠光,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旭与被告郭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