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鸿达酒店用品厂与广东嘉思高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鸿达酒店用品厂,广东嘉思高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鸿达酒店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经营者:何滔,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泳强,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嘉思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宋锦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鸿达酒店用品厂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