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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4)市中执字第14-3号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X,吴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中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吴XX、李XX申请执行人宋XX与被执行人吴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6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XX、李XX在你处XX号账户上的存款69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苗义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