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梅升平、张玲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梅升平,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77号申请人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法定代表人袁维举,经理。被申请人安庆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梅升平,经理。被申请人梅升平,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张玲,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梅升平、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庆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梅升平、张玲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庆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梅升平、张玲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