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萧寅杰与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寅杰,张昌杰,叶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萧寅杰,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被执行人张昌杰,男,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被执行人叶汉文,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申请执行人萧寅杰与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一、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认欠申请执行人萧寅杰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497500元,共24975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分期于2015年5月25日前付还1867500元,2015年6月25日前付还215000元,2015年7月25日前付还210000元,2015年8月25日前付还205000元;二、若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没有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萧寅杰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尚欠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26780减半收取13390元,由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负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只归还了100000元,余款2397500元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萧寅杰与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认欠申请执行人萧寅杰案款2397500元,由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分期于2015年7月10日前付还800000元、8月25日前付还400000元、9月25日前付还400000元、10月25日前付还400000元、11月25日前付还400000元(包括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390元);二、本案执行费26375元由被执行人张昌杰、叶汉文负担;三、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