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勤,孙成元,邓连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孙勤,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灵丘县东河南镇小寨村人,现住火车站家属楼。原告孙成元,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灵丘县东河南镇小寨村人,现住火车站家属楼。被告邓连平,男,汉族,42岁,灵丘县武灵镇东驼水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勤、孙成元诉被告邓连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勤、孙成元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邓连平的XG953厦工牌挖掘机(953*062274)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邓连平的XG953厦工牌挖掘机(953*062274)一台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川审判员 孙保元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