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委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史亚涛与张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亚涛,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委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史亚涛,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芳村南新街**号。身份证号6101211983********。被执行人张娜,女,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自忖**号。身份证号6104021986********。法定代表人李七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史亚涛与被执行人张娜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原告张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酌情返还被告史亚涛彩礼人民币6000元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史亚涛的强制执行申请,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娜未在本院辖区居住,且查询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该案退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委字第0002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