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1.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某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太平山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彬书记员 于海亮书记员 于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