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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翁建武与康金光、叶美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武,康金光,叶美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翁建武,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康金光,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叶美树,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建武与被告康金光、叶美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建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建武以与被告康金光、叶美树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建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翁建武负担。审判员  柯元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